Sunday, January 11, 2009

信报社评:检讨监管体制应交独立机构负责

主题:信报社评:检讨监管体制应交独立机构负责

检讨监管体制应交独立机构负责
(2009-01-09 13:44:33)

政府昨天公开金管局及证监会就雷曼迷你债券事件的调查报告,由于两份报告是由两个监管机构分头炮制,彼此对某几个重要问题的看法明显有异,而两份报告提出要求银行改善销售手法的建议甚多,值得政府仔细考虑采纳,以加强保障投资者利益。

两份报告篇幅甚长,只能摘其要者先作初步评析。首先,在监管的理念和现行监管架构上,两份报告都没有提出根本的质疑,金管局报告提出的十九项建议中,仍然认为未来应该维持“披露为本”的政策原则,而且报告“隐约”否认雷曼迷债事件的源起是由于“一业两管”,换言之,金管局报告认为现行监管模式并不是迷债风波的成因,目前也不是对监管架构动大手术的适当时机。至于证监会的报告,则同样建议维持现有的“披露为本”原则,在监管架构方面,证监会的报告没有定论,但提出可以考虑三个模式—单一监管、双峰模式和完善现有体制。

正如我们在周三的“社评”指出,目前迷债风波仍未平息,善后工作千头万绪,并不是着手改革监管制度的好时机,但到底迷债事件是否和监管制度的缺失有关,或未来本地金融业的监管架构是否需要进行改革,我们认为政府应该委任一个独立机构负责研究,因为金管局和证监会都是当前迷债风波的主角之一,而且曾经被立法会议员质询是否有失职之嫌,在这种情况下,要两个监管机构“自我评估”制度是否要改,肯定会予公众有利益冲突的嫌疑。

其次,在银行销售投资产品方面,证监和金管局的看法有明显分别。证监会的报告认为应该检讨银行利用一般存款渠道以协助销售投资产品的问题,隐隐然指银行未必适合销售投资产品;金管局的报告当然不会否认银行是销售投资产品的适当渠道,如果认为不适当,那么金管局当年赞成银行可以扩展业务至销售投资产品岂非犯了错误?为官者又岂会轻易认错,金管局不但没有否定自己的监管角色,反而建议认可机构零售证券业务的监管,应该由金管局一把抓,把所有认可机构业务都纳入其监管范围,政府应授权金管局向申请机构发牌,为相关证券业务制订标准,甚至可拥有制裁权力。简单而言,由银行销售投资产品的监管工作,应该统一归由金管局负责,以减少双重监管造成的混淆;金管局的报告直言,“假定只得金管局一个监管机构,可以避免同时面对多重监管的麻烦”。经历雷曼迷债风波之后,银行销售投资产品的业务如一潭死水,双重监管是否会出纰漏,现在没有多少人会深究,但未雨绸缪,现在两大机构对于监管银行推销投资产品有如此明显的分野,我们认为政府应在短期内就此作出决定,是否会把监管的权力集中在其中一个机构;如果保持现状,又有什么方法可以确保两个监管单位不会出现协调和权责不清等问题?

雷曼迷债暴露了银行对投资产品的销售手法是造成风波的主要原因,两份报告都针对有关问题,提出了大量改善建议,金管局的报告尤其详尽,但是,单靠银行内部以各种“防火墙”方式分隔存款和推销产品,是否就可避免滥用客户资料作推销用途?在现行守则内,银行在销售投资产品时已有不少指引,但为何发挥不了分隔存款和推销产品的作用?很明显,如果不在公司组织和业务架构上作出更动,银行滥用客户数据推销产品的现象难以杜绝,政府应该对此作更深入研究。

接受两份报告之后,政府表示现阶段会集中在完善现行规管及保障投资者的措施—“先易后难”,对安抚各方的指责也许暂时有用,但雷曼迷债牵出的问题涉及不少制度改革,如果不及早厘清及作出改革决定,有不少难题是无法彻底解决的。

1 comment:

Anonymous said...

another most important thing is to allow people to do class action, or to do 'collective law suite' to say the least.
Without allowing collective legal action, banks and government agencies are bound to be on the same line, to keep banks' profit and to keep official's positions/ save official's skin.
It is sad to see government agency joining banks in finding any possible grey / loophole in the system in pushing down the public interest.

If you read the Lehman Incidence report from HK SFC or HKMA, one thing they mentioned is that the document mentioned "the product is not principal protected".
THe core issue about minibond is really about misrepresentation and omission of true nature and risk.

Here is another minibond blog:
http://minibondVictim.blogspot.com, with detailed analy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