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銷售雷曼迷債調查已有初步結論
(星島)2009年7月7日 星期二 13:00
證監會 行政總裁韋奕禮繼續在立法會 雷曼小組聆訊作供,他表示,部份針對銀行銷售雷曼迷債的調查,已有初步結論,正與銀行討論。
韋奕禮表示,按現行法例,證監會並無權力強制要求分銷商向客戶作出賠償,但經調查後,於考慮如何懲處時,分銷商與客戶的和解協議,以及對客戶作自願賠償的因素,亦會被納入考慮。證監會作最後結論時,會考慮三個元素,包括和解方案能否彌補客戶損失、有關機構有無措施減少日後違規的可能、以及方案對其他機構有否阻嚇作用。
韋奕禮指出,由03年4月至雷曼倒閉前,證監會調查有關經紀涉嫌違反操作守達527宗遭紀律處分,當中5%投訴銷售不當,涉及2000客戶,全部已紀律處分,包括撤銷牌照,另有168宗達成和解。但韋奕禮稱,現未有相關和解賠償金額比率,亦不評論有報道指雷曼迷債分銷銀行早於新年前後已向證監會提交賠償和解建議。
只強調沒有受到政府的壓力,重申沒有權力要求銀行與客戶和解,並指證券行新鴻基 及凱基僅約四至六個月,就完成和解方案,已算很快。 委員會主席何鍾泰 提醒,有關雷曼事件的賠償並未包括於研訊範圍之內。
另外,韋奕禮稱,證監會05年開始研究,要求中介人披露銷售金融產品的佣金,但當時認為需要先諮詢市場意見,確保措施成效,有關諮詢會在今年內進行。他認同,銷售人員按銷售取得佣金存在利益衝突,但情況並不侷限於金融業界,再者中介機構有責任確保銷售過程符合規格,而所銷售產品對投資者合適。
他提及,最激進做法是英國 金融服務局禁止收取佣金之做法,但他認為,即使本港於佣金制定未有確立守則,按現時一般手則要求,對客戶公平做法已有所涵蓋。他又指,已向當局提出建議,成立投資者委員會,以增加保障投資者權力,期望相關工作可加快進行。
Tuesday, July 0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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